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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齐某某在快手公司使用其父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快手账号的用户,用户名为齐某某,使用的头像为齐某某照片。齐某和姜某分别为齐某某父母。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姜某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发生9笔转账,均转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外部,合计转款10044元。上述转款均被充值购买快币,并打赏给昵称为忆**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
【调查与处理】
齐某和姜某来寻求律师帮助,律师首先询问了姜某某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了打赏主播的72体育直播平台名称,查看了其在打赏平台的转账充值记录,并记录了其观看的平台打赏的时间,次数以及每次打赏的金额。然后查看了快播、虎牙、YY72体育直播等网络72体育直播平台,了解网络用户的注册方式、网络消费方式、72体育直播打赏的流程,以及72体育直播打赏涉及的主体。
网络72体育直播“打赏”的一个迫切问题就是,今天,大量未成年人是网络72体育直播的受众,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网络主播的一些小套路往往没有什么抵抗能力,现在网络发达,支付手段便捷,于是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关于未成年人偷拿父母存款“打赏”主播的新闻,最突出的就是一些未成年人将学费甚至生活费等大额金钱用来打赏给平台主播,由此引发家长与72体育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以及确定案件主体,请求72体育直播平台返还当事人“打赏”款项是该案件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法律分析】
(一)本案例的难点归纳
1、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
打赏本身的性质是购买服务还是赠与?这种打赏形式,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用自己合法所得购买的网络72体育直播平台的“礼物”用于打赏主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即使金额较大,只要是网络用户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就没什么问题,72体育直播打赏行为符合赠与的特征。
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现实中很多打赏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为“打赏”是赠与而非服务,是因为“服务合同”说不能很好地解释打赏行为付费的非强制性和非对价性,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72体育直播打赏更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有观点质疑,打赏款既然是赠与,却要在主播、平台和经济公司分成,这与用户打赏给主播的主观心态是否不符。
第一,从打赏的流程看,本身就意味着向72体育直播平台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意思表示,用户向主播打赏时要首先用真实的货币换成虚拟货币,赠送的是虚拟货币得到的礼物,而不是真实货币本身;
第二,经济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分成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分成应视为主播接受赠与后将相应款项用于履行其与经济公司的合同。经过以上分析打赏主播的行为认定为赠与,那么当然打赏的行为就不属于服务合同,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了。
2、确定案件主体
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72体育直播平台应当返还。因此,该案件中支付款项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应以未成年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
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类似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以自己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并非案件的诉讼主体,故法院驳回未成年当事人的起诉。
(二)何为“赠与”、“服务合同”、“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指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涉及服务不同,有技术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等。《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设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三)未成年人的法律效力问题
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即便未成年人偷拿家中的存在去“打赏”心爱的主播,但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并且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其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主播以及平台收到的未成年人送出的礼物也应当原价返还。
【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网络72体育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然而就在72体育直播行业日渐红火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频频爆出一些未成年人盗用家里的大量资金用于打赏主播,这一系列问题都为72体育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霾。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似案件的处理,支持当事人的诉请,返还未成年当事人72体育直播款项的案件判决还是很少的。未成年人因缺乏意识进行“72体育直播打赏”,严重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温馨。加强对72体育直播行业的监管力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未成年人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个人的财务管理意识。
对预防、处理未成年人72体育直播打赏的建议:
第一,选择正确的主体(未成年人)和正确的案由(合同纠纷)起诉。
第二,证明未成年人擅自实施了打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可以包括自己账户的消费通知情况、平日消费习惯、自己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自己和孩子不在一个地区(例如国外留学的情形)、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金额、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
第三,监护人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等财产,72体育直播平台做好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父母从自身做起,放下手机和电脑,作良好的示范,多陪伴和引导孩子,让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习惯、走充实的人生道路。
来源: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齐某某在快手公司使用其父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快手账号的用户,用户名为齐某某,使用的头像为齐某某照片。齐某和姜某分别为齐某某父母。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姜某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发生9笔转账,均转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外部,合计转款10044元。上述转款均被充值购买快币,并打赏给昵称为忆**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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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本案例的难点归纳
1、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
打赏本身的性质是购买服务还是赠与?这种打赏形式,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用自己合法所得购买的网络72体育直播平台的“礼物”用于打赏主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即使金额较大,只要是网络用户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就没什么问题,72体育直播打赏行为符合赠与的特征。